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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嵩县不法商贩三告质量技监局全部败诉

作者:李耀武 记者 孙中杰 2003年09月22日11:33  中国质量报

 

 

本报讯 (李耀武 记者 孙中杰)9月9日,记者从河南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获悉,近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市嵩县个体户胡某上诉嵩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2年12月5日,嵩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胡某经销的“红三角”牌食用碱(标注净含量为500g/袋)进行定量包装计量抽样检查,经检查平均每袋少89.9克,根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和《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嵩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胡某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胡某以国务院已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职能划入工商部门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无权查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为由,向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复议,经审查,洛阳市质量技监局依法维持了该行政处罚决定。

胡某不服,向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办(2001)57号文件第5条第1项只是将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的流通领域内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划入国家工商总局,并没有把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的流通领域内的商品计量监督职能划归到国家工商总局,所以,质量技监部门有权对流通领域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并有权对违反商品计量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据此作出维持嵩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

胡某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为由,上诉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和嵩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销售所标净含量与实际不符的商品事实清楚,嵩县质量技监局有权对流通领域违反商品计量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依照《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一项规定,驳回胡某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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